第三十八条

有效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以及相应资质确认证书的质量检验机构承担质量检验任务。

违反前款规定委托检验所取得的数据和结果,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