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以及相应资质确认证书的质量检验机构承担质量检验任务。违反前款规定委托检验所取得的数据和结果,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