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质量检验第三十四条有效质量检验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和资质确认证书界定的检验项目拒绝检验的;(二)超出《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和资质确认证书界定的质量检验范围进行检验的;(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失效后仍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的;(四)伪造数据、出具虚假结果的;(五)未经委托方同意,泄露数据或者结果的;(六)泄露或者非法利用在质量检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