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质量检验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和资质确认证书界定的检验项目拒绝检验的;
(二)超出《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和资质确认证书界定的质量检验范围进行检验的;
(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失效后仍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的;
(四)伪造数据、出具虚假结果的;
(五)未经委托方同意,泄露数据或者结果的;
(六)泄露或者非法利用在质量检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