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质量检验机构抽样检验时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活动的合理需要。

质量检验机构对质量检验结束后的样品应当按照与委托方的约定处置,未约定的按照质量检验机构的规定处置,但不得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