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质量检验机构第十五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为本单位科研、生产、服务设立的实验室,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方可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