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现代农业园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治理、拆除非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并处以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并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