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现代农业园区条例/第二章 建设经营第十八条有效园区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现代农业园区生态环境,开展秸秆、畜禽粪便、农用残膜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现代农业园区周围不得新建对园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项目存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