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园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严格执行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开展测土施肥,优先使用生物有机肥、低毒低残留农药,合理使用农药、兽药、化肥、地膜、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鼓励园区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制定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企业标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