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物事业的捐赠,依法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文物保护事业可以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