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管理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文物拍摄情况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