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应当移交文物拒不移交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文物损毁、丢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