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建设规划、旅游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