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建设规划、旅游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