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馆藏文物第三十八条有效文物收藏单位修复馆藏文物应当具有文物修复资质,并建立修复记录档案。不具有文物修复资质的文物收藏单位需要修复馆藏文物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文物修复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