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文物收藏单位修复馆藏文物应当具有文物修复资质,并建立修复记录档案。不具有文物修复资质的文物收藏单位需要修复馆藏文物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文物修复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