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考古发掘第二十九条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和其他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应当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