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考古发掘第二十八条有效规划成片开发的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考古调查、勘探,费用计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有重大文物发现,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与建设单位协商后,可以另行置换土地或者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出让金;造成建设单位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