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从事考古发掘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考古发掘资质证书;担任考古发掘项目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过考古专业训练且主持过考古发掘项目。

省外考古发掘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考古发掘的,应当持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考古发掘文件和考古发掘资质证书,向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