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四节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民居第二十五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城乡建设、城市改造,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对具有代表性的传统建筑采取保护措施,保持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