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三节 革命遗址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重要革命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历史价值的遗迹和代表性建筑组织进行普查,依法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建立革命遗址及其文物登记档案,根据需要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人员负责管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