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古都城遗址、帝王陵、古建筑和石窟寺实行重点保护,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实施征地保护。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