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文物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核定公布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应当设置保护标志和界碑。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