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恢复原状,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