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的保护标志和界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

秦始皇陵管理机构或者临潼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有关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