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明码标价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方式,诱骗、强迫他人与其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