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旅游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