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旅游条例/第七章 旅游安全第六十七条有效在没有道路通行的地方或者旅游景区游览路线以外的地方,组织开展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具有危险性的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并应当提前五日将活动时间、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应急方案等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地点、路线涉及军事设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旅游景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