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旅游条例/第七章 旅游安全第六十五条有效旅游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事先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活动,旅游经营者应当以明示的方式向旅游者说明或者警示可能出现的危险,提出应当具备的身体条件及其他相关条件要求。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