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旅游条例/第六章 乡村旅游第五十六条有效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推行乡村旅游规范标准和等级评定体系。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策扶持、宣传推介、协调指导等措施,鼓励开发观光、民俗、休闲等乡村旅游项目,发挥生态优势、突出乡村特色,推动乡村旅游规范化发展。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