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经营与服务第三十五条有效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取得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服务质量等级,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旅游经营者不得超越取得的服务质量等级进行宣传,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服务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进行广告宣传或者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