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设立旅行社,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导游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导游证;从事领队活动,应当具备规定的领队条件。

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企业事业单位为推介、宣传产品等经营活动需要组织旅游的,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旅行社进行,不得自行开展旅游活动从事旅行社业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