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旅游商品研发基地建设,鼓励、扶持开发具有观赏性、艺术性、文化性、实用性和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培育体现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品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