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旅游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推进跨区域的旅游合作与经营,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本行政区域外的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车辆在本地的合法旅游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