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由省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邮政企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