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省邮政管理部门对下列行为进行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经营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
(二)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邮票、集邮品;
(三)先于发行日期出售邮资凭证;
(四)擅自使用邮政专用名称,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专用工具、专用品;
(五)损毁或者擅自迁移邮亭、邮筒(箱)、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邮政设施;
(六)非法拦截、检查、扣留运邮车辆,妨碍邮政工作人员业务活动;
(七)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信封、明信片、邮件封装箱(袋)、信报箱等邮政用品用具以及快递封装用品;
(八)其他依法应当查处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