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普遍服务/第二节 保障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邮政企业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门前或者出入通道,禁止摆摊设点、堆物、停车,妨碍用户或者运邮车辆通行。快递服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