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措施,保障邮政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