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邮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措施,保障邮政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