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普遍服务/第一节 普遍服务要求第二十二条有效用户交寄邮件应当符合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准寄内容、封装规格、书写格式,使用标准信封和符合规定的邮资凭证,正确书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用户交寄邮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已投入邮筒(箱)的,由邮政企业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寄件人的,按无着邮件处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