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新建居民住宅区、新设立的单位,由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到所在地邮政企业办理用户通邮手续。

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办理通邮手续之日起七日内安排投递;暂不具备通邮条件的,邮政企业应当将邮件投递至用户指定的邮件代收点或者信报箱。

用户变更名称、邮件投递地址的,应当在变更前十日书面通知邮政企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