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邮政条例/第二章 邮政设施建设第十七条有效邮筒(箱)、邮亭、邮政报刊亭等邮政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故意损毁邮政设施;(二)在邮政设施上随意张贴广告、涂写、刻画;(三)占用或者妨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四)私开邮筒(箱)、他人信报箱;(五)向邮政设施内塞投有毒、有害、易爆等危险品及其他杂物;(六)其他影响邮政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