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因城市改造需要拆迁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的,建设单位按照不少于原有面积在原址新建或者就近重建,不能在原址新建或者就近重建的,当地政府应当提供合理场所或者划拨土地重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