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邮政条例/第二章 邮政设施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因城市改造需要拆迁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的,建设单位按照不少于原有面积在原址新建或者就近重建,不能在原址新建或者就近重建的,当地政府应当提供合理场所或者划拨土地重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