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事先书面告知省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须经省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当地予以公告。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邮政企业报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当地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