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条已废止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专项规划和开发区区域开发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其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符合区域功能和规划要求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