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不按本条例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