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未取得地质勘查资格证书进行地质勘查或者超越资格证书业务范围进行地质勘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勘查,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探矿权人变更委托的勘查单位,不按期登记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勘查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