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城市水源地、输油气管道、输电线路、高速公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