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划定的矿区范围,依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预留期:大型的不超过三年,中型的不超过二年,小型的不超过一年。

在预留期内因特殊情况不能申办采矿许可证的,应当在预留期届满前申请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逾期不申办采矿许可证的,视为放弃已划定的矿区范围。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