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第二十六条有效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划定的矿区范围,依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预留期:大型的不超过三年,中型的不超过二年,小型的不超过一年。在预留期内因特殊情况不能申办采矿许可证的,应当在预留期届满前申请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不申办采矿许可证的,视为放弃已划定的矿区范围。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