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