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