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