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四十八条已修改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两个月内,将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一年内,负责调查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